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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針對印刷油墨衛生安全的法規

2006-11-22 00:00 來源:中國印刷物資商情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目前,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及地區已制定了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玩具等產品上印刷油墨衛生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標準。而我國在這方面還沒有頒布相關的法規和標準,各種印刷油墨標準要求僅僅停留在對其物理指標(如著色力、細度、黏度、附著牢度等)的規范,對有可能對人身健康和環境造成傷害或污染的衛生安全性能未作任何規定,然而,作為包裝產品用的印刷油墨均有可能直接接觸食品、人,特別是兒童的皮膚(如兒童的舔食、觸摸)等,極易造成對人體的傷害。另外,我國現有的《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G B9683-88)及《綠色食品包裝通用準則》(NY/T658-2002)都未對印刷油墨作出規范和要求。

經檢索、查閱及調研,目前,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及地區早已有關于印刷油墨衛生安全的規定及法律,如日本的N L 規定(關于食品包裝材料用印刷油墨的自主限制性規定)、德國包裝法標準中對印刷油墨的合理性都給予了規定。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出口包裝材料,歐盟的相關法令很多,聚氯乙烯( P V C ) 中氯乙烯單體,紙制品中的氯聯苯(PCB),黏合劑、印刷油墨中的可溶、可揮發性物質和有害重金屬等均被列為在食品、醫藥以及可能與兒童接觸的產品包裝中限制使用的材料。目前在包裝材料的遷移量這一點上,美國與歐盟不同。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規定,如果一種物質按照常規分析不會作為食品組分,那么它就不會作為添加劑進行評價。同時規定,根據物質的毒性不同以及包裝對象不同,遷移量的標準為10 ~ 50ppb(ppb 為十億分之一)。歐盟法律要求每1 千克食品中,塑料包裝材料向其的遷移量不得超過1 毫克。在《歐盟食品接觸材料安全法規使用指南》中關于印刷油墨,歐洲理事會的專家委員會已經擬定了一份技術性文件,并有意將印刷油墨加入到受特定指令控制的材料和制品目錄中。(di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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