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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5 09:02 來源:?????(??) 責編:??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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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P114】訊:2011年7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駁回了方正電子的訴訟請求,方正訴寶潔“飄柔”字體著作權訴訟案件最終以方正敗訴走完終審程序。
  
  然而,遺憾的是,案件終審判決并未就案件的爭議焦點——即寶潔用于商業推廣的源出自方正字庫的倩體“飄柔”兩字是否具有美術作品著作權問題給出明確態度。反而是劍走偏鋒以“默示許可”的方式承認了寶潔在字體使用上的權利。
  
  事實上,字庫軟件中單個字體能否具有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問題,將直接關系到方正等一系列字體產業企業的收費乃至盈利模式,并進而影響到幾乎所有商業使用者(比如用于廣告、包裝等)的利益,與當前大量企業的成本支出息息相關。
  
  終審首案“默示許可”劍走偏鋒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該案是中國國內首宗終審完結的單字字體版權案,在方正訴寶潔案之前,方正訴暴雪的案件雖然在一審獲勝,但目前最高院的二審程序仍在進行之中,而中易訴微軟的合同糾紛案雖然也是中方一審勝訴,但北京高院的二審程序也沒完結。
  
  “其實此前大家都在等最高院在這一問題上的態度。”寶潔在該案的代理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張玉瑞告訴本報記者。
  
  方正寶潔案在最高院表明態度前的判決,某種意義上給此類案件帶來新的突破口,但也引發了新的爭議。
  
  “一審案件走的是爭議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路子,而二審則變成了合同法的問題。”方正電子二審代理人、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教授說。
  
  按照二審法院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寶潔公司使用倩體字庫產品中“飄柔”二字的行為屬于經過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許可的行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經許可”。
  
  對于默示許可,二審法院認為,漢字字庫產品的購買者既有廣告公司這樣為了商業目的使用的購買者,也有僅僅是為了屏幕顯示或者打印的家庭使用購買者。在北大方正公司并未將涉案倩體字庫產品區分為個人版(或家庭版)與企業版銷售的情況下,這一銷售模式足以使廣告公司這樣的商業性購買者合理認為,北大方正公司未對其商業性使用具體單字加以禁止。
  
  二審法院同時認為,北大方正公司雖在其許可協議中對上述使用行為進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該許可協議并非安裝時必須點擊,另一方面該限制條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購買者的主要權利。
  
  方正不服考慮申訴
  
  有意思的是,作為勝訴一方的寶潔代理人張玉瑞并不是很認同“默示許可”這樣的定性,他認為:“方正字庫光盤中的許可條款其實是一個格式合同,由于它取消了購買者的基本權利,違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因而協議無效。”
  
  而陶鑫良教授則認為,“‘默示許可’的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既不符法理,又不合情理。”
  
  “軟件作品與美術作品的授權及使用之間,并不存在必然聯系而且各自相互獨立。方正集團賣給NICE公司的只是計算機軟件,授予的只是軟件作品的著作權使用權,而且只是類似168元人民幣就能買到123款字體字庫軟件的‘白菜價’。由此怎么可以毫無法律根據地認定其‘合理期待’已經足以延伸到與軟件作品使用根本無關的‘飄柔’倩體單字之美術作品在產品包裝、裝潢上廣告性的商業使用呢?”陶鑫良說。
  
  他同時告訴記者,“方正字庫光盤中有明確的授權許可協議,對字庫的使用方式和范圍等進行了明確的授權,明確禁止‘再發布’等商業使用。既然方正電子對用戶已經明確授權在先,何需‘默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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